问题
多项选择题
1996年2月8日凌晨,甲县粮食局职工宿舍楼刘某住房发生火灾,经扑救灭火,未造成严重损失。当日上午起,甲县公安局消防科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勘察,2月14日,该公安局消防科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从刘某房内燃起的,系刘某使用电器不慎引起火灾。但该认定书未送达给刘某,也未告知刘某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可以要求重新认定。1996年3月13日,县公安局消防科作出第96009号《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书》,以刘某使用电器不慎造成火灾事故为由,依据《A省消防条例》第48条,对刘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对此,刘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案的诉讼主体是( )。
A.原告刘某
B.原告甲县粮食局
C.被告甲县公安局
D.被告甲县公定局消防科
答案
参考答案:A,C
解析: 县公安局消防科是县公安局的下设机构,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被告应为县公安局。正确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