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行雯市准备建设一个飞机场,相关部门组织成立了建设项目法人,估计工程总造价为20亿元。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审批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与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并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合同双方应当先本着诚信原则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行雯市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调整为15亿元。该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要求承包人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承包人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此后项目法人向行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问题]

本案中行雯市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行雯市人民法院并不享有管辖权。依照我国《仲裁法》第5条和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本案中虽然主合同无效,但有关仲裁协议的约定还是合法有效的,在双方产生争议之后应由行雯市仲裁委员会解决,所以行雯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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