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参考答案:
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与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规约》对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和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者。诉讼的当事国包括三类国家:一是联合国会员国;二是非会员国的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三是其他国家;
(2)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国际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包括:
①自愿管辖。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这类案件应在当事国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签订一项特别协定,提交国际法院审理。当事国双方的相互同意构成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②协定管辖。《联合国 * * 》或现行条约和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在现行条约和协定中,有许多包含关于因条约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处理的规定,这种规定可以是条约的一项争议解决条款,也可以是与条约同时签订的一项任择议定书;
③任意强制管辖。依规约规定提交的案件。规约各当事国可随时声明关于A.条约之解释;B.国际法之任何问题;C.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违反国际义务者;D.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和范围等性质的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订特别协定。
2.咨询管辖权。根据《联合国 * * 》的规定,联大、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可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是向联合国机构而不是向国家发表的,元需国家的同意,国家也不能请求或阻止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法院的咨询意见原则上不具有拘束力而只具有咨询的性质,只是在国际行政法庭判决的效力和联合国某些经费的承担等类问题上发表的咨询意见,才有拘束力。但法院对于许多重大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