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初,被告文香到五龙镇开设摊点,其摊位与原告李华所设摊位相邻,二人曾因摊位占地和招揽生意发生过矛盾。2010年9月15日,文香因抢占李华的摊位而与李华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起来。正在此时,文香的弟弟文路路过,见此情形便上前“帮忙”,也与李华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二被告用手、拳抓打原告李华的面部和鼻部,造成原告鼻骨骨折、面颊部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350余元。原告李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文香和文路赔偿其全部医疗费。
问:(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1)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单独的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第二,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第三,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本案二被告基于故意,共同对原告施加殴打行为,造成了原告的身体伤害,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上述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基于一个共同意思联络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第二种,基于违 * * 同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笫三种,数人在相同时间、相同地点实施相同行为,但不能确定谁是加害人。本案正属于第一种,因为二被告主观上都基于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2)二被告应该承担赔偿原告医药费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从外部关系上讲,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在本案中,文香和文路都应该赔偿原告的全部医药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从内部关系讲,还存在着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分配和追索,即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并在共同行为人之一赔偿了全部损失后,其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本案中,文路和文香相互存在一定的追偿关系,由于本案二被告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和作用大体相同,可以平均分配该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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