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夏,某县的森林虫害严重,该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简称森防站)决定,租用民航飞机飞洒农药“敌杀死”用以灭虫。2009年8月20日,森防站召开飞洒农药区域内有关人员(主要是该区域内各乡、村负责人)会议,宣传了防止人身中毒的有关注意事项,并布置了信导员(地面指挥人员),但未确定飞机洒药的具体时间。同年9月20日,作业飞机在该县西南帽子峰森林区喷洒“敌杀死”,该森林区距游沟村村庄较近。由于森防站没有及时在地面安排信导员,飞机洒完农药后森防站才将信号旗送到,致农药喷洒面积扩大,并误将一些农药投入帽子峰森林区附近的游沟村村庄里,造成该村村民何荣、宋斌、吴彪三家养蜂户的380箱蜜蜂被药死,总经济损失达1万余元。根据有关部门鉴定,森防站喷洒的“敌杀死”系剧毒农药。何荣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森防站赔偿损失。但森防站以乡、村参加预防会议后未能及时做好宣传工作而造成损失为由,认为应由乡、村政府承担责任。同时,他们认为何荣等在飞机飞洒农药期间将蜜蜂置于露天场所,且未采取预防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问:被告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被告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这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行为,责任人承担责任无需过错要件。森防站租用民航飞机飞洒农药“敌杀死”用以灭虫,而“敌杀死”系一种剧毒农药,因此本案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首先,森防站租用飞机飞洒剧毒农药“敌杀死”,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其次,这种行为造成了原告的蜜蜂大量死亡;最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高度危险作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完全符合该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第一,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第二,乡、村政府虽然参加了预防会议,但只是协助进行宣传和预防工作,飞洒农药的实施单位是森防站,故乡、村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原告的损害应当由森防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