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伟、王斌、肖军三人(均不满10周岁)在放学回家的途中,看见原告黄磊正在放风筝,李伟即提议三人用石子砸原告的风筝。于是三人纷纷用石子砸向原告。原告见有石子砸来,急欲避让,不料一颗石子击中其右眼。原告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住院40天,用去医疗费等若干。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三被告父母均认为自己的孩子未砸中原告,且原告也不能证实是他们谁的孩子所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在本案中三被告李伟、王斌、肖军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情形即属于“数人在相同时间、相同地点实施相同行为,但不能确定谁是加害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 * * 利的危险行为,但无法确定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数人同时实施了具有损害他 * * 利的危险行为,其中某一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客观上无法判明。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李伟、王斌、肖军的法定代理人均声称侵权行为不是自己的孩子所为,但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他们都要对原告的损害负责。他们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可以对责任进行分配和追索,追索的数额是他人应该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