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9年8月20,原告齐某购买了被告某市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摆放在屋内的食品柜里。第二天上午9时许,因天气下雨,原告前往关窗时,距离原告仅50厘米处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玻璃碎片伤及原告左腿部。闻讯赶来的邻居将原告急送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一长5厘米创口,趾伸肌腱断裂。医院为原告作了缝合修补手术,并用石膏固定。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若干。事发次日,原告亲属向被告作了反映,被告亦派员前往现场收集了全部玻璃碎片。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取得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遭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属于产品缺陷致害责任案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损害系被告的啤酒瓶爆炸造成,而被告不能证明啤酒瓶是合格的,故应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同时,被告生产的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并非原告使用不当所致,也不是其他原因所致,被告不具备免责条件。因此,被告对其存在缺陷的啤酒发生爆炸造成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