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贸日,屠夫李某在菜市场卖肉。本镇王某的一条狗乘隙偷吃案板上的猪肉,李某发现后抄起木棍朝狗猛击,狗遭打后急速逃窜。狗在逃窜中踩到了在睡觉的张某的母猪身上,引起母猪惊跑而撞倒了正在买菜的一老妇黄某,致其腿部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受害人黄某找打狗人李某要求赔偿,李说:“我是因为狗偷吃猪肉才打狗的,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王某赔偿。”黄某找到养狗人王某,王某则说:“直接撞倒你的是猪,而不是狗,应找养猪人赔偿。”黄某找到张某,张某则以“我的猪是受狗惊吓而逃窜的,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引起的,与我没有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无奈,受害入黄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人赔偿。
问:本案赔偿责任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在本案中,受害人黄某的损害是属于饲养的动物致害,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在因第三人介入导致动物侵权,受害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受害人黄某没有任何过错,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打狗人李某、养狗人王某和养猪人张某是否有过错我们认为,三人对猪撞倒受害人黄某造成损害都有过错。
第一,打狗人李某的打狗行为有过错。尽管李某将偷吃猪肉的狗赶跑的行为无可指责。但是,李某在公共场所用木棍对狗进行猛击,狗受击后必然惊慌逃窜,极有可能伤及市场内人员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李某是应当预见的,也是能够预见的。养狗人王某和养猪人张某具有过错。狗和猪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动物,应当拴养或圈养,而不应任其四处游荡,以避免造成他人损害,这也是动物饲养人的法律义务。王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张某作为猪的饲养人,任狗和猪四处游荡,应认定其有过错。
第二,打狗人李某、养狗人王某和养猪人张某三人的行为是否与受害人黄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本案确定责任主体的关键。在本案中,李某、王某、张某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黄某损害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它们构成了一条因果关系链,受害人黄某的损害与李某打狗、王某对狗疏于管理、张某对猪疏于管理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就造成损害的原因而言,张某的行为(对猪疏于管理的不作为)是造成黄某损害的直接原因,而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是造成黄某损害的间接原因。正由于受害人黄某的损害是由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所以,李某、王某、张某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在本案中,受害人黄某的损害是由张某饲养的猪所造成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张某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的打狗人、养狗人的过错,是否可以构成养猪人张某的抗辩事由呢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养猪人张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同时,养狗人王某和打狗人李某因他们都存在过错,也不存在免责问题。所以,黄某的损害是由李某、王某、张某三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他们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