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4年7月20日,A市B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向上天建材城(以下简称建材城)发出《通知书》,称拟对建材城做出拆除处理决定。建材城申请听证遭拒绝。 21日,城管向建材城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建材城于2004年7月28日之前自行拆除总面积为63745.73平方米的建筑。28日,城管对建材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实施了强制拆除,且未告知建材城起诉期限。被强制拆除后,原建材城经营人员面临各方的强大压力。建材城一方面要安置上千名流离失所的原工作人员,又要面临商户的巨额赔偿要求,还要处理大量本应由租户承担的对消费者的质量担保问题。直至2004年12月底,建材城才可以稍微松口气,于是于12月21日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及被告依据该决定书强制拆除建材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已过诉讼时效,因为建材城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B.未过诉讼时效,因为城管未告知建材城起诉期限
C.本案应适用5年的诉讼时效
D.本案应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