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 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

参考答案: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134条规定,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应当分别单独进行,而不得同时讯问,以免被告人串供。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55条第 2款、《高法刑诉解释》第84条、第133条规定,本案中被害人死亡,其父亲作为近亲属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有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但其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149条规定,本案中戊作为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58条、第143条,本案中证人作为公诉方提请传唤的证人,应由公诉人首先发问。
5.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第353条规定,本案中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177条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相应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而非决定。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高法刑诉解释》第246条和第247条规定,本案中被告人之一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就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一并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即不能只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乙的涉案部分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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