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因盗窃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2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刑罚执行2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暴动越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5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对于甲数罪并罚后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不超过22年
C.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甲限制减刑
D.甲如果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假释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A选项说法是正确的。B选项,对于甲应该是将原判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2年刑期与新罪的刑期10年、15年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由于甲的总和刑期超过35年,因此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应该是不超过25年,而不是不超过20年,加上已经执行的2年,所以,对于甲数罪并罚后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应不超过27年。C选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 * *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甲不是累犯,虽然犯了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但被判处的也不是死刑缓期执行,所以法院不能决定对甲限制减刑。D选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 * *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所犯的抢劫罪被判处了12年有期徒刑,因此对甲不能适用假释。

问答题

2008年,冯健在北京某区集体企业明光电子元件厂附近买下一处房屋,准备装修后经营饭店。为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冯健与明光电子元件厂的领导达成协议,冯健经营的饭店挂靠在明光电子元件厂,冯健每年付给明光电子元件厂一笔“挂靠费”。饭店也因此登记注册为“北京市某区明光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为了顺利对外开展营业,冯健找到自己开小型装修公司的好朋友王兆安帮忙进行装修。事后,冯健以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出5万元装修费的欠条。饭店正式营业后,冯健并未按约定付款,王兆安觉得朋友欠些钱,肯定是因一时经济紧张,等过一段时间手头宽裕了自然会还的。但是王兆安的妻子张丽对此表示不满。半年以后,冯健仍然没有还款。这时,王兆安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冯健索要装修费;但是冯健否认有此事。王兆安一怒之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冯健提出王兆安的弟弟王亿安经常来饭店吃饭,已经欠下3000元的账,故对王兆安提起反诉。审理过程中,冯健还申请对王兆安提供的装修费的欠条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欠条是伪造的。原来因为拖欠的时间过长,王兆安已经无法找到原来的欠条;于是,王兆安模仿冯健的笔迹自己写了一张。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兆安的诉讼请求。
王兆安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但是,不久,他在清理书房的时候,找到了原来装修费的欠条。王兆安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冯健向法院提议进行调解,王兆安也表示同意。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王兆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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