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6年10月,刘某(女)与宋某(男)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欠的债务都由各自清偿。婚后,由于宋某经常赌博、酗酒而欠下债务7万余元。刘某为此经常规劝宋某改邪归正,但宋某非但不听,还经常打骂刘某。一日,因宋某酗酒晚归,刘某与宋某再起争执,宋某一记耳光导致刘某右耳失聪。刘某忍无可忍,最终于2008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刘某和宋某拥有下列财产:住房一套,此房产于2005年登记于宋某名义下;汽车一部,该汽车系刘某和宋某共同在2007年从经销商处购得;存款4万元,存折上的储户名称是刘某。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欠张某3万元钱,对于刘某与宋某结婚期间的约定,张某并不知情。二人婚后还生有一子宋嘉,二人都想争当宋嘉的监护人。问:
如果刘某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法院对于刘某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刘某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包括:《婚娴法》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第18条(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第19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第32条(诉讼离婚的判定)、第36条(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第41条(离婚后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原则)、第46条(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本题属于涉及婚姻法的综合性试题,由于里面涉及的知识点为考试常考,因此应当认真把握,做到融会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