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5月18日与甲企业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商铺及公寓楼)预售给甲企业,总价款为530万,合同中对交房时间及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为:
1.交房时间:2010年10月31日前交房;
2.付款方式及期限:甲企业采取以下分期付款支付商品房购买款,具体分期支付方式如下:
1)甲企业于协议签订之日10日内支付购房定金30万元;
2)2009年9月30日支付100万元
3)2009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
4)2010年10月30日交房时支付100万元”
目前,该商品房尚未竣工也未交付使用。在2009年12月,因甲企业资金的原因,由该企业向我公司提出请求并经我公司书面确认,同意甲企业将合同约定在2009年12月31日应支付的300万元购房款延期至2010年3月31日支付,同时要求甲企业按银行同期一年期的贷款利率承担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

问题:


1.尚未收到300万元预售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即合同约定付款日)”还是“我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实际收到该300万元之时(即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尚未收到300万元预售款,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确认为销售收入时间

答案

参考答案:1.营业税:
贵企业的销售房款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且采取预收款方式,因而对于预收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能适用第二十四条。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而该企业虽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到房款,但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相关规定,该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房屋,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对应收而未实际收到的300万元预收款应于合同约定的2009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并于第四季度预缴时确认为第四季度的收入,而不能等到年度汇缴时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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