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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及意义

答案

参考答案:

神权法在西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吸取了夏、商对人民过于残暴而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一种新的君权神授的理念,认为天和上帝不是哪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而是全体民族所共同拥有的。天命谁属就是,就是看谁最有使人民归顺的德。所以他们大肆宣传惟命不于常,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但后来的殷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而周王有德,故“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资大国殷之命”而大命文王。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之元子。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西周开始衰落的,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的口号,即是为取代商朝制造舆论,也是对神权法的动摇。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凭神权来统治国家还是无法长治久安的,还必须有德治来辅佐。兼顾人事,重视民心向背。以理入法,走上了家族法和理论法的道路。

问答题

A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公司。4月10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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