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BC公司有一下属分公司,生产和销售桶装水和瓶装水产品。内部独立核算,其纳税义务由总公司履行。为加强对桶装水PC桶包装物的管理,督促经销商客户及时交回PC桶包装物。该公司销售桶装水时,向经销商客户收取了一定数额的押金,期限不一样,但都必须退还。

问题:


1.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涉及哪些税收政策有何具体规定
2.相关政策规定的逾期包装物押金的“逾期”以一年为限(含一年),该期限是以实际的期限(如2008年9月24日至2009年9月23日)为准,还是以实际收取的日期至该年度公历日结束(如2008年9月24日至12月31日)为准

答案

参考答案:1.(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
国税函[2004]827号文件规定的“超过1年(含1年)以上”及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的“‘逾期’以1年为限(含1年)”,该期限是以实际的期限(如题所举例:2008年9月24日至2009年9月23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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