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李某与王某共同出资在某市开设香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效益不好,餐饮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停业。税务部门对该餐饮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经营期间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70834元,但餐饮公司隐瞒经营收入,虚假申报,实际申报缴纳税款1896元。此外,李某与他人通谋,于2006年非法购买50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被有关机关发现。

根据《刑法》的规定,若餐饮公司偷税数额在( )以下,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A.1万元

B.5万元

C.10万元

D.20万元

E.50万元

答案

参考答案:B

单项选择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