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商贸集团公司与外国某投资公司拟合资兴建一座大型超级市场。双方在原先草签的协议基础上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总投资额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中,中方拟出资160万美元,外方拟出资40万美元。注册资金分期缴纳,第一期中方缴纳20万美元,外方缴纳10万美元。超级市场选址在城郊结合部,由于全部占用某乡耕地,双方一致同意按目前国内最高标准加 5%给予乡政府经济补偿。
问题:
指出以上所述有何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 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2) 外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未达25%。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本案中,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是20%(40÷ 200×100%),低于这一标准,因而外方应追加出资。如果外方不追加出资,根据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方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15%。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必须不少于出资额的15%。本题中,中方第一期出资比例是12.5%(20÷160×100%),低于 15%的标准。
(3) 双方兴建大型超级市场的选址方案,由于占用耕地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的;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均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