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5年9月1日,甲、乙二人各出资2万元,从南方汽车市场买来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起从事长途货物运输。同年10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6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将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事后,甲将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车以7万元转手卖给了丁。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成立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丙、丁二人签订合同后,即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租赁卡车期间,向银行贷款5万元,并将这辆卡车抵押给银行。银行与丙订立了抵押协议,但没有办理卡车抵押登记。2006年10月,丁又将该车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戊。12月,丁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丙归还卡车。丙在得知丁已将车卖给戊后,不愿归还此车,而要求以7万元购买此车。丁不同意,遂丙、丁发生纠纷。

如果丙起诉丁,主张丁将卡车卖给戊的合同无效,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此案的法院( )。

A.应当是丙住所地的法院

B.应当是丁住所地的法院

C.应当是卡车登记地法院

D.可以是甲、乙、丙、丁、戊中任何一人住所地的法院

E.应当是银行所在地法院

答案

参考答案:B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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