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甲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在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期间,该公司没有如实反映情况,没有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甲公司送达《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决定自2011年6月6日停止向甲公司出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空白发票。甲公司认为,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主动配合稽查局进行检查,尽可能地向稽查局提供有关资料,不存在如上所说情况;甲公司在稽查局决定收缴、停止发售发票之前从未接到过税务机关的任何处理决定,因而不存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甲公司遂于2011年6月30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稽查局做出的《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稽查局向甲公司发售发票。复议期间,稽查局研究决定,自7月15日起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措施,同意甲公司使用和领购发票。2011年7月20日甲公司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甲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和要求有( )。
A.经市国税局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B.甲公司与稽查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C.稽查局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D.甲公司说明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E.撤回复议申请是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参考答案:A,D,E
解析: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本题的情况不适合税务行政复议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