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本案中王某前面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后面将昏迷中的宋某杀死应届故意杀人。因为王桌面对手持三角刮刀的宋某,在恐慌中夺过刀并将其推倒,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之后宋某处于昏迷状态,对王某不能造成任何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了。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