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试题】(2009年案例分析第87~90题) 甲公司主要从事服装批发业务,总公司设在中部某省的省会城市,同时,在该省的三个县分别设立了A、B、C三个分公司,但三个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实行统一核算。 2009年4月,甲公司总部销售了价值5万元的服装,同时,将价值2万元的服装交给了乙公司代销,将价值3万元的服装由A分公司移送至C分公司进行销售。2009年5月,甲公司将价值5000元的服装分发给公司员工,作为劳动节福利。税务部门对甲公司进行增值税征收时,发现甲公司已经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另查明,甲公司在销售服装的同时还发生了相应的服装运送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请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真题试题】 (2009年案例分析第88题)计征甲公司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时,应当适用( )。
A.13%的低税率
B.17%的基本税率
C.6%的征收率
D.3%的征收率
参考答案:B
解析:【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0“在本题中,因甲公司主要从事服装批发业务,故应适用17%的税率。选项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