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3年4月17日19时30分左右,某公司某厂板金组季节工李某在63吨气动冲床上进行GE柜外箱本体冲孔加工时,因左手进入模具取料造成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及小指指尖被模具压伤的重伤事故。为使相关单位从中吸取教训,现将事故情况通报如下:(一)伤者情况姓名:李某;性别:男;年龄:17周岁;入厂时间:2003年4月14日;该职工经过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二)事故发生过程2003年4月17日18时30分左右,板金组根据生产需要,安排GE柜生产的所有人员回厂加班。经工艺员确认后,19时15分左右班组长安排王某当师傅(2003年2月18日入厂),在63吨气动冲床上给李某等三名新工示范操作GE柜外箱本体冲孔工序,准备让其上岗操作。该外箱板材长184厘米,宽78.5厘米,操作时需要两人合力将板材送入模具并扶正,其中站在机台前方的一人踩脚踏开关,完成冲压之后将成型的板材取出放好,并取出冲孔落料,另外一人取出待加工的新板材。王某讲完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并示范操作后,看着李某和另外一名新工人配合作业操作十几块板料,就和另一名新工在旁边80吨冲床上配合作业。约19时30分左右,当李某伸左手入模取冲孔落料时,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和小指被突然下降的上模压住,李某大叫一声,在旁边冲床作业的王某见状立即跑上前去将该冲床调至“点上”状态,让李某将左手拉出,发现左手的中指已从第二指节处压断,食指、中指、无名指也只有皮肉相连。在现场的见习组长郭某立即将伤者送至桂州医院,后转至小黄圃医院治疗。
根据《安全生产法》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参考答案:处理意见: (1)违章指挥,岗位安全培训不足,造成了李某无意识违章。师傅对此应负重要监护责任,班组长对新工的现场培训不足、监护不到位负主要责任。依据该公司《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监督奖惩管理标准》的规定,给予扣罚当事人工资等处分。 (2)车间、班组安全生产“五同时”未落实,安排生产工作的同时没有考虑并安排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工具等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车间对新工岗位培训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违章指挥现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车间主任和生产副主任对此应负车间管理责任,给予扣罚当事人工资等处分。 (3)技术科应对该套模具的本质安全性及交模时的操作指导负责,并对新工艺的“三同时”验收负责。 (4)设备部门未对新启用设备进行评价验收,在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条件下交付车间使用,设备科副科长应对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负责。 (5)综合科安技员应对厂区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 (6)对生产前期准备不足及安全生产“五同时”不到位生产部副部长应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部部长应负安全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