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3年4月17日19时30分左右,某公司某厂板金组季节工李某在63吨气动冲床上进行GE柜外箱本体冲孔加工时,因左手进入模具取料造成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及小指指尖被模具压伤的重伤事故。为使相关单位从中吸取教训,现将事故情况通报如下:(一)伤者情况姓名:李某;性别:男;年龄:17周岁;入厂时间:2003年4月14日;该职工经过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二)事故发生过程2003年4月17日18时30分左右,板金组根据生产需要,安排GE柜生产的所有人员回厂加班。经工艺员确认后,19时15分左右班组长安排王某当师傅(2003年2月18日入厂),在63吨气动冲床上给李某等三名新工示范操作GE柜外箱本体冲孔工序,准备让其上岗操作。该外箱板材长184厘米,宽78.5厘米,操作时需要两人合力将板材送入模具并扶正,其中站在机台前方的一人踩脚踏开关,完成冲压之后将成型的板材取出放好,并取出冲孔落料,另外一人取出待加工的新板材。王某讲完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并示范操作后,看着李某和另外一名新工人配合作业操作十几块板料,就和另一名新工在旁边80吨冲床上配合作业。约19时30分左右,当李某伸左手入模取冲孔落料时,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和小指被突然下降的上模压住,李某大叫一声,在旁边冲床作业的王某见状立即跑上前去将该冲床调至“点上”状态,让李某将左手拉出,发现左手的中指已从第二指节处压断,食指、中指、无名指也只有皮肉相连。在现场的见习组长郭某立即将伤者送至桂州医院,后转至小黄圃医院治疗。
这起事故违反哪些有关法律条文
参考答案:事故违反的有关法律条文: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