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致使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5 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答案

参考答案:人民检察院不能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些都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不需要人民检察院同意即可行使。所以,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借口保密而阻止辩护律师复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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