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夏某要求公诉人回避。其理由是公诉人在讯问时先人为主,态度严厉,且对其的指控失实。审判长认为夏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当庭予以驳回。  问题:审判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审判长的做法是正确的。回避的理由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定的理由时,审判长有权当庭驳回。本案夏某提出的回避理由,即公诉人先人为主、指控失实等,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法定的回避理由,审判长有权当庭驳回。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另外,第29条(如上述)也规定了一个申请回避的理由。除了第28、29条规定的理由外,当事人不得以其他理由申请回避。  《刑诉解释》第29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因此,审判长当庭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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