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误杀人者,减斗杀一等;诸以力共戏杀人者,减斗杀二等;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

请分析该段文字中不同的量刑情节。

答案

参考答案:唐朝“六杀”理论中,区分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这种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刑法原则最早起源于西周,经过秦、汉、魏、晋的发展,到唐朝不仅区分了故意和过失,还发展了对杀人罪的区分,从而形成“六杀”理论。对于谋杀,处徒3年,造成伤害的,处绞刑,造成死亡的,处斩刑,若谋杀的对象是官员的,流二千里,对于婢幼谋杀尊长、以贱谋杀贵的,处斩刑;对于故杀,处斩刑;对于斗杀,处绞刑;对于误杀,减斗杀一等即流三千里论处;对于戏杀,减斗杀二等即徒三年论处;对于过失杀,因属于过失犯罪,允许以铜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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