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 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考点] 享有原告资格的条件[详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解释》第12条和《行政诉讼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享有原告资格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本案中,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完全满足上述要件,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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