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8年4月2日,陈某与李某签订一份租赁机械协议,约定由李某租赁陈某的一台挖掘机,并对租金数额及支付时间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陈某在4月10日将所租机械提供给李某。后因李某未按期支付租金,陈某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李某主张自己是代表某村委会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应由村委会承担责任。某村委会对李某的陈述予以认可,但表示无钱支付租金。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陈某只能要求李某支付租金,无权要求某村委会支付租金,因为陈某与该村委会之间存在租赁合同
B.陈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租金,由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C.陈某有权先要求李某支付租金,就其不能支付的部分,再要求村委会承担补充责任
D.陈某可以选择要求李某或者村委会支付租金,但一经选定,就不得再行变更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