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9年1月18日,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从龙腾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同时向龙腾公司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货款结算。 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将付款人填写为“荣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未填写。后经财务部小胡核对,发现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小胡遂将“晶”字改为“昌”字,交予龙腾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是否影响该票据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指出荣昌公司在更改付款人名称行为中的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荣昌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行为会影响票据效力。《票据法》规定,收款人名称是商业承兑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2)荣昌公司更改付款人名称未予以签章(或盖章)的行为是错误的。《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付款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或盖章)。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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