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6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许霆案件被提起公诉并被一审判决为秘密盗窃国家金融机构罪,然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轰动,然后又重审,并于3月31日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由于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以还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以上材料,试从法律视角阐述对沉默权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答案

参考答案: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沉默权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是无罪推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沉默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了极大的推崇,它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追诉方或法院不能采用不人道或有损尊严的方法强迫他说;第二,犯罪嫌嶷人有权在讯问中始终闭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对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权在知道说话后果的情况下说一些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话,这些话必须出于自愿。如果被逼开口,法庭不能以此作为定案根据。
但是,我国刑诉法第118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因此,我国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相反,法律规定“应当如实回答”又常常在道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因此,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确立沉默权能有效防止冤狱的发生。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追诉人必须充分收集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冤错提供了保证。
其次,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人的权利。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再赋予追诉人强迫其陈述的权力,被追诉人的其他权利就会因此而毫无保障,也容易助长刑讯、威胁等非法行为。而赋予其沉默权,实际上是要增强其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一方相抗衡的方法,以达到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利,抑制追诉权滥用的意图。保障被告人沉默权,实际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 * * 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实现程序上的公平。沉默权的设立体现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与文明,强调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承认沉默权,就表明了这种程序本身并不把破案的希望寄托在获取认罪口供上面。正是基于这一点,并基于对 * * 保障的追求,在确认沉默权的程序中,均严厉禁止并在出现时坚决予以制裁一切违背供述人意志的强迫取证的方法。
总之,沉默权制度的设立,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也已日益完善,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已经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合理精神,沉默权作为证据立法中的重要内容应该进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之中。

解析:
这道题是一道考查刑事诉讼法理论的题目。沉默权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是无罪推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沉默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了极大的推崇,但是,我国刑诉法第118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所以,我国并没有建立起沉默权制度。
考生要答好这道题,关键在于把握刑事诉讼法的经典理论以及对比国内外立法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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