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15岁;乙17岁;丙19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刚释放。三人为了上网弄游资,甲提议说:“我的班主任老师丁家特别有钱,我们干她一下。”三人经过密谋,由甲打丁电话说:“老师,我的父母不在家,我的手烫伤了,你来帮我一下吧。”丁按时来到甲家,刚一进门就被丙按倒在地。将丁的一条价值5000元的项链和400元的现金夺下,并把丁的信用卡也抢了下来。丁极力反抗,乙用铁棍猛打了丁的头部,丁昏迷过去,造成特别严重的脑外伤,这时甲发现丁的手腕上有一条金手链,取下来(价值4000元)。这时丙提议强 * * 丁,甲乙两人相视大笑。丙当着甲乙的面将丁强 * * 。不久丁醒来,甲威胁丁说出了信用卡的密码。这时甲说:“这点钱太少了,一不做,二不休,给他丈夫打电话,让他付10万元钱来赎人。”乙给丁丈夫打电话。丁的丈夫说:“我立即给你们准备钱。”三人将丁用麻袋装好后,拉到郊外一废弃厂房中,等了许久不见丁的丈夫来送钱。丙说:“不能等了。人家可能报警了,灭口吧,否则我们会蹲大牢的,打死他吧。”乙坚决反对说:“这是人命大案,我们三人会偿命的,会被判死刑。”乙见甲丙坚持要杀死丁,就说:“我什么都不要了,我得回家了。”乙走后,甲丙二人用铁棒猛打丁的头部,认为已经将丁打死了,就把尸体扔到水井中。后来经查丁系溺水而死。丙立即将信用卡中的30000元钱取出,骗甲说:“信用卡中一分钱都没有。”后来,因甲自首,三人均被抓获。
[问题] 分析甲、乙、丙三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甲的刑事责任:
1.构成抢劫罪:抢劫的数额为39400元(5000+400+4000+30000)。将丁打昏后取得手链是抢劫的构成部分;抢劫致人重伤且数额巨大应加重法定刑;是主犯。
2.强 * * 罪:丙提议强 * * 丁,甲乙二人相视大笑,主观上有同意强 * * 意思,丙并当着甲乙的面强 * * 丁,甲构成强 * * 罪的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提议绑架丁时不满16周岁,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杀害了丁,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4.对甲应当以以上三罪数罪并罚,但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若被判处元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乙的刑事责任:
1.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为39400元。抢劫数额巨大,并造成了丁重伤,应加重法定刑,是主犯,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抢劫罪。
2.构成强 * * 罪:从犯。
3.绑架罪:中途退出不成立犯罪中止,“一人既遂,全案既遂。”因为杀死了丁对乙而言是绑架致人死亡,应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对乙以以上三罪数罪并罚,但由于乙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且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若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丙的刑事责任:
1.抢劫罪:数额为39400元,造成丁的重伤,应当加重法定刑是主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强 * * 罪:主犯。
3.绑架罪:主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应当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4.对丙以以上三罪数罪并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