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我国ABC公司与日本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从加拿大进口木材到中国。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信用证中规定“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ACCEPTANCE,DRAFTS AT 90 DAYS AFTER SIGHT DRAWN ON THE ISSUING BANK”。开证行收到单据日为2009年3月17日。2009年3月31日,开证行收到法院发出的针对该信用证业务项下的将付款项的止付令,理由是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请问,法院签发的止付令是否恰当在此种情况下,开证行是否可以免除其付款责任试分析其原因。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 法院签发的止付令是不恰当的。 其原因为:信用证规定汇票承兑后90天付款,开证行收到单据日为2009年3月17日,最迟付款日应该为2009年6月15日。而法院签发的止付令早于汇票最迟付款日,所以不恰当。 (2) 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不能免除其到期付款的责任。 其原因为:承兑对于付款人而言,就是承诺了按票据的文字付款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明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所以,汇票一经承兑,开证行就必须到期付款,不能免除其到期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