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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在机电工程项目中的应用【案例答案分析】

1.背景.

某地下管道工程,业主与施工单位参照FIDIC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除税金外的合同总价为8600万元,其中:现场管理赞率15%.企业管理费率8%.利润率5%.合同工期730天.为保证施工安全,合同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安装最小排水能力为1.5t/min的备用排水设施,两套设施合计15900元.合同中还规定,施工中如邋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窝工,业主对施工单位自有机槭按台班单价的60%给予补偿,对施工单位租赁机械按租赁费给予补偿(不包括运转费用).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三项事件:

事件1:施工过程中业主通知施工单位某分项工程(非关键工作)需进行设计变更.由此造成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窝工12天.

事件2:施工过程中遇到非季节性大暴雨天气,由于地下断层相互贯通及地下水位不断上升等不利条件,原有排水设施满足不了排水要求•施工工区‘涌水量逐渐增加,使施工单位被迫停工,并造成施工设备教淹没.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业主指令施工单位紧急购买新的额外排水设施,尽快恢复施工,施工单位按业主要求购买并安装两套l.5t/mici的排水设施,恢复了施工.

事件3: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处理地下文物工作造成工期拖延40天.

就以上三项事件,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向业主提出索赔.

事件1:由于业主修改工程设计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窝工费用索赔,见表1H420046.

现场管理费:40920X15%=6138元

企业管理费:(40920+6138)×8%=3764.64元

利润:(40920+6138+3764.64)×5%=2541.13元

合计索赔额:03363.77元

事件2:由于非季节性大暴雨天气导致的费用赔偿.

备用排水设施及额外增加排水设施费:15900÷2×2=15900元

被地下涌水淹没的机械设备损失费16000元.

额外排水工作的劳务费用8650元.

合计:40550元

事件3:由于处理地下文物,工期、费用索赔.

延长工期40天,现场管理费增加额索赔:

现场管理费:8600X10%=1290万元

相当于每天:1290XlOOOO÷730=17671.23元/天

40天合计:17671.23×40=706849.20元

2.问题

(1)指出事件1中施工单位的哪些索赔要求不合理?说明理由.

(2)业主方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窝工费用索赔时,核定施工单位提供的机械台班单价属实,并核定机械台班单价中运转费用分别为:9ma空压机为93元/台班,25t履带吊一车为300元/台班,塔吊为190元/台班,混凝土泵车为140元/台班,最络核定的索赔费用应该是多少?

(3)事件2中施工单位可获得哪几项费用的索赔?核定的索赔费用应是多少?

(4)事件3中业主是否应同意40天的工期延长?为什么?

(5)补偿的现场管理费如何计算,应补偿多少元?

答案

参考答案:

(1)事件1的索赔要求分析如下:

因合同规定业主应按自有机械使用费的60%补偿,故自有机械索赔不合理.

因合同规定租赁机械由业主按租赁费补偿,故租赁机械索赔要求不合理.

因分项工程窝工没有造成全工地的停工,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索赔要求不合理.

利润索赔要求不合理,因机械窝工并未造成利润的减少.

(2)工程师核定的索赔费用:

3720×60%=2232元

18000-300×12=14400元

12000×60%=7200元

7200-140×12-5520元

2232+14400+7200+5520=29302元

(3)事件2的索赔要求分析如下:

可索赔额外增加的排水设施费.

可索赔额外增加的排水工作劳务费.

核定的索赔费用为:

10900+8650=24550元

(4)事件3的索赔要求分析如下:

业主应同意40天工期延长索赔.因地下文物处理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或地下文物处理是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5)现场管理费应补偿额:

现场管理费总额为:86000000.00÷(1.15×1.08×1.05)×0.15=9891879.46元

每天的现场管理费为:9891879.46÷730=13050.52元

应补偿的现场管理费为:13550.52×40=542020.80元

选择题
问答题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