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10万元,A欠甲10万元,甲欠合伙企业货款28万元,合伙企业欠乙30万元,现合伙企业、甲、乙都各自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以上当事人主张债权时提出的下列主张应当支持的是:( )。
A.甲主张向合伙企业清偿18万元,另外10万元抵销合伙人A欠甲的10万元
B.甲提出清偿欠合伙企业的28万元,但要求代位行使A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C.合伙企业要求甲无条件清偿28万元
D.甲提出A无力清偿时,要求强制执行A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参考答案:C,D
解析:[考点] 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问题
[详解] 《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A项、B项不正确,而C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所以D答案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