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河南周口益民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为管道燃气、燃气具、高新技术和旁地产。
2000年,原周口地区建设局批准该公司为周口城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在取得该文后,益民公司先后取得燃气站与燃气管网铺设的许可证等批文。到一审判决为止,该公司依据实际铺设了一些管道。
2003年11月,周口市建设委员会以原周口地区建设局的授权益民公司专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撤销了该批文。
2003年4月26日,河南周口计委向亿星公司、益民公司等13家企业发出邀标函,着手组织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并制定具体方案。该方案规定,投标人应按时将5000万保证金打入周口指定帐户,用于周口天然气项目建设。益民公司因在报名后未能缴纳5000元保证金而没有参加最后的竞标活动。同年5月,举行正式招标。6月19日确定亿星公司中标。6月20日,市政府作出决定:由亿星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天然气管网工程(54号文件)。益民公司对《招标方案》、《中标通知》和54号文件的合法性均提出质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4月24日,周口市政府办公室将“西(天然)气东输”工程周口市区域网部分列入市重点项目,此前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也将“西气东输”城市管网和各类大中型利用项目纳入省重点工程管理。亿星公司由此在答辩中称,如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周口市的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害,甚至丧失掉周口市天然气接口的机会。
根据以上基本案情,请选择(Ⅰ)、(Ⅱ)或(Ⅲ)三个提问中任意一个回答相关问题:
(Ⅰ)请从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基本原理出发论述该案中出现的问题
(Ⅱ)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分析该案政府违法性的实质
(Ⅲ)结合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分析《招标方案》与54号文件的可诉性。
2.分析本案的被告与亿星公司的诉讼地位。
3.分析本案一审正确的判决。
4.如果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接受为什么
5.如果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提出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如果提出一审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应否采纳为什么
参考答案:(Ⅰ)
本案反映的是法的价值中秩序与自由,或者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基本问题。本案原告拥有合法的经营权,也就是取得了私人经营的自由,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将其专属的经营权又进行招标拍卖,虽然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但也在实质上伤害了私人利益与自由。要正确处理这种问题,需要我们从个案平衡的基本思路出发,实现秩序与自由的和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双赢。
个案平衡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所谓个案平衡,主要是从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来为纠纷的解决划分一个基本的思路。一方面我们在目的上要兼顾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不能牺牲私人利益;另一方面在手段上,我们也需要遵循比例原则,不可以因为公共利益就过分的伤害和限制私人利益与自由
从本案来看,行政机关可以为了公共利益重新选择招标方式,但在目的上要兼顾保护私人利益,尤其是对益民公司的信赖利益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而不应该一撤了之;另一方面,也应该给予益民公司充分的选择、参与与竞争的空间与可能,而不是将之拒之门外。
从手段上看,本案的行政机关也没有遵循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实施招标之前,应该先告知益民公司,并先对其许可予以撤销,才能启动新的招标。
(Ⅱ)
本案可以从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正当程序、权责统一三个原则来分析和掌握。
从诚实信用来看,政府活动应该对其做出的行为负责,遵守和履行诺言。已经给了益民公司专项经营权,就不应该随便的收回和剥夺。政府肩负公共利益维护的重要使命,但在做出一定行为之前,应该谨慎思考,一旦做出决定,就不应该随便改变。
从正当程序来看,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被撤销了,才能做出与之内容相同的另一个行为,而不能直接用第二个行为来代替与覆盖第一个行为,这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在本案中。在实施招标之前,应该先告知益民公司,并先对其许可予以撤销,才能启动新的招标。直接对亿星公司授予许可,而对于有排斥内容的许可来看,显然与益民公司的许可发生冲突,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从权责统一原则来看,政府活动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失,应该积极承担补偿或赔偿的法律责任。本案由于政府行为程序违法,因此给益民公司带来的损失应该积极予以赔偿,而不是_撤了之;况且益民公司当年取得该许可其自身并没有过错,更应该获得政府的积极赔偿,否则公民权利就无法得到实际维护。
(Ⅲ)
(1)两个行为都有可诉性。因为它们都是直接处分相对 * * 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且都对起诉人的信赖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
(2)本案被告是周口市计委和周口市政府。亿星公司是54号文件的相对人,与本案的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由人民法院通知或依申请参加诉讼。
(3)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给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应该适用确认违法的判决,并可责令被告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承担赔偿责任。 .
(4)原告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法院不应该接受。根据2000年司滔解释第45条,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原告不能再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有正当理由除外。
(5)二审中新增赔偿请求,根据2000年解释第71条,二审法院可以直接审理,请求成立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上诉人另行起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赔偿请求。对于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提交、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应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