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省省会乙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一部《关于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的暂行办法》(以下本题中简称《暂行办法》),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认为判决书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暂行办法》与我国《产品质量法》严重抵触。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省人民政府有权撤销但不能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
B.乙市无权制定《暂行办法》这样的地方政府规章
C.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点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4款和第73条规定,乙市是甲省的省会城市,属于较大的市,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故B项表述错误。《立法法》第88条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因此,甲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乙市的《暂行办法》,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而不能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所以 AC选项都是不正确的,答案只能选D。总而言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文件,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文件。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