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2008年案例分析第81题)
A.丙公司应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B.丙公司应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C.因甲公司曾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物权提起代为权诉讼
D.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丙公司主张
答案
参考答案:B,D
解析:【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代位权及其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丙公司提起代位诉讼应以丁公司为被告,甲公司为采取仲裁,诉讼的方式催要款项,所以丙公司可以要求代位诉讼。丁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丁公司主张。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