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B公司、自然人梁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万隆股份有限公司,万隆公司共发行股票300万股,A公司持有万隆公司50万股份,B公司持有万隆公司40万股份,梁某持有万隆公司20万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万隆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万隆公司为奖励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用税前资金收购了本公司股票16万股,但是转让给刘某的时候,刘某被别的公司作为人才挖走,万隆公司决定由公司持有该16万股股票。
万隆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团结,经常闹矛盾,11名董事中有7名辞职,董事会于7名董事辞职后四个月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7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15天董事会通知了A公司、B公司和梁某,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周某持有万隆公司股票10万股,周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天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提取公司利润20%分红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周某的提案不合理,置之不理。
万隆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7名董事。夏某持有万隆公司股票5万股,由于没有接到万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导致未能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夏某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50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万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7名董事的决议。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万隆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例中万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地方
参考答案:有权收购。
解析:[考点] 公司股份收购人
万隆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用于奖励本公司的职工。万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有三处不符合《公司法》:一是,公司为奖励自己职工收购的股票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现公司收购16万股,超过百分之五,不符合规定;二是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而不能从税前利润支出;三是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或做其他处理,而不能长期持有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