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某广告公司的副经理,2004年3月25日该公司为包括王女士在内的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在甲保险公司均投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保险合同时公司在受益人一栏直接记载了公司的名称,保险期限为1年,广告公司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4年11月23日王女士乘坐本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的汽车前往加工厂途中不幸因车祸身亡。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该起车祸系广告公司司机刘某酒后驾车引起,刘某负全责。刘某曾经在2003年12月10日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且交纳了保险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可以获得向刘某的代位追偿权
B.如王女士的家属已经从刘某处获得赔偿,则不得再向甲保险公司索赔
C.甲保险公司赔偿前,如王女士的家人已经放弃对刘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则甲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D.甲保险公司在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后不得享有向刘某的代位追偿权
参考答案:D
解析:《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