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王某有一家传玉佩,十分漂亮。一日,王某在佩戴该玉佩外出时,不慎将玉佩遗失。王某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后王某在别人的建议下,发布了一条广告。广告中写明:不论谁找到玉佩并交还王某,王某都将向其支付1000元的报酬。玉佩被公务员李某捡到。

李某将玉佩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朱某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朱某可以因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佩所有权

B.王某可以在向朱某支付费用要回玉佩后,向李某请求损害赔偿

C.即便三年前王某就知道玉佩为朱某所得,王某依然可以向朱某要回玉佩

D.王某要回玉佩时,不必向朱某支付其买玉佩所花费用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题目,尽管朱某是善意且支付合理价款,玉佩是动产,好像朱某可以取得玉佩所有权,但是玉佩是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可见,遗失物不适用动产善意取得,所以朱某不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佩的所有权。A项错误。《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可见,如果向朱某要回了玉佩,则不可再向李某要求赔偿。B项错误。而且,李某要回玉佩应当在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要回,所以C项错误。同时,因为李某是公务员不属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以,朱某向李某购买不属于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因此,王某要回玉佩,也不需要向朱某支付费用。D项正确。本题应选D项。

问答题

(一) 盛达公司20*7年12月31日按规定进行财产清查,清查结果如下:  1. 实地盘点得知仓库实存甲材料300公斤。该公司常以“永续盘点制”对材料进行核算,月初甲材料账面结存250公斤,本月购进560公斤,本月发出530公斤。假设甲材料结存及交易单价均为15元;  2. 发现当日库存现金交账面余额多出1600元,经查其中1000元为应付A公司的贷款,其余金额无法查明原因;  3. 盘亏打印机一台,原值6000元,已提折旧5200元;  4. 由于B公司已倒闭,应付该公司的一笔1200元的贷款无法支付,经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有一笔应收C公司1100元的贷款经查确实无法收回,盛达公司已在日常核算中全额计提坏帐准备,经批准予以核销;  6. 受到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余额为67000元,而且该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为59650元,经逐笔核对,发现几笔未达账项:  (1) 12月27日,公司购买设备一台,开出现金支票8200元,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兑现;  (2) 12月27日,银行收到外地汇款7900元,已存入公司账户,公司尚未收到收款通知  (3) 12月28日,银行贷公司支付本月电话费1200元,公司尚未收到付款通知  (4) 12月29日公司预收货款,收到转账支票5000元,尚未送存银行;  (5) 12月30日,银行已从公司存款账户中扣掉公司应付的短期借款利息3600元,公司尚未收到付息通知;  (6)12月30日,发生银行存款收入1050元,银行已入账公司尚未收到利息清单.  要求:

计算月末甲材料盘盈或盘亏金额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