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轻伤害案中,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下列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是:
A.若被告人不在,可由被告人正在上小学的儿子签收
B.若被告人拒绝接收,则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被告住处
C.若被告人是军人,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D.若被告人正在劳动教养,则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参考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有关送达的规则。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员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收件人本人不在的情况下,必须是由收件人的成年家属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后,即视为送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留置送达只有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才可以取得送达的法律效果。《刑诉法解释》第108条规定:"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发,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上规定,C、D选项应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