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王某与李某结婚30年,婚后生有三个儿子甲、乙、丙,王某与李某共有楼房,栋,存款40万元,以及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若干;2002年3月,甲囚车祸去世,留下妻子白某与儿子丁。2005年3月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死前立下遗嘱,将楼房留给妻子李某。请回答以下问题。
哪些人可以对王某的财产进行继承( )
A.王某的妻子李某
B.王某的儿子乙、丙
C.甲的儿子丁
D.甲的妻子白某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考点] 继承人的确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王某的妻子李某,王某的儿子乙、丙作为王某第‘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对王某的财产进行继承。甲的儿子丁对王某遗产的继承则是基于代位继承的规定。《继承法》第u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丁根据代位继承,享有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甲的妻子白某则不享有继承权,但若题中交代,白某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白菜则可作为王某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