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问题: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解析: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合理回答该题的关键在于对执行和解的理解。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终结执行程序的行为。本案因判决没有执行内容,在执行程序不能开始的情况下,当事人经过协商重新订立合同的行为实质上是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因此法院无须干预。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单项选择题

在珠峰海拔8700米的高度上挺立了33年的“中国梯”,在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后,于27日被带到拉萨,收进了珠峰登山博物馆。
西藏登山学校校长尼玛次仁说:“‘中国梯’承载着中国人对珠峰的探险历史,它落户珠峰登山博物馆,是登山界的一件喜事,我们将妥善保管好这份珍贵的登山文物。”
在从珠穆朗玛峰的东北山脊攀登的传统登山路线上,在海拔8700米的高度上有一道难以逾越的岩壁,被登山界称为“第二台阶”。1975年春,当中国登山队再次攀登珠峰时,索南罗布、大平错、次仁多吉、贡嘎巴桑等登山英雄,奋战了近一天的时间,用岩石锥和绳子在“第二台阶”的岩壁上架上了高近6米的金属梯,从而为登山行动的最终胜利奠定了基础。此后,约130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登山者通过这一梯子,成功登上地球之巅。于是,国际登山界亲切地把这一梯子命名为“中国梯”。
据尼玛次仁介绍,原先“中国梯”的顶端处有一块突出的岩石,给攀登者带来不小的难度,很多登山者在此处花上很长时间,造成一定程度的阻塞,而且还导致一些人在此冻伤,因此,去年国内外登山者在“中国梯”的右侧岩壁上搭建了一个更高的金属梯,使攀越“第二台阶”变得更加便捷。
为了不使“中国梯”长期弃置在那里或流失到境外,使之有个好的归宿,同时也为了保护好珠峰的环境,西藏登山学校决定派出阿旺扎西率领的10名队员,专门去拆除、收集“中国梯”及其附属物件,并将其妥善带回拉萨。这也为近期开馆的珠峰登山博物馆增添了一件弥足珍贵的中国登山文物。据悉,博物馆将精心开设“中国梯”专栏,向世人展示中国人攀登珠峰的光辉历史。

目前,“中国梯”在:

A.珠穆朗玛峰上

B.珠峰登山博物馆

C.西藏登山学校里

D.中国登山队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