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决定董事长宁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该企业于2000年12月参与投资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深圳,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 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回,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申请破产。 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问题:
债权人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子公司在整顿期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予以终结整顿。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1条第(三)项规定,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终止整顿。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该子公司在整顿期间,无偿将一些设备转让给母公司,并放弃了对母公司的债权,这都是同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基于上述事实的存在,债权人要求法院终止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