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城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张三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张三于 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张四、张五、张六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李家兄弟李一和李二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张家三兄弟与李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李家兄弟交付现款2万元。张,李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为李家一时凑不出2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两个月后交付。两个月时间到了,李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张氏兄弟多次催促李一,李一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张氏兄弟向李二索要房款,并说李二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张家兄弟向李二索款又未果。张四、张五、张六于是分别以李二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张氏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张六出差在外,李二便与张四、张五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李二支付1.8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张氏兄弟。调解书送达张六时,张六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2万元支付。
法院受理时将张氏兄弟三人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法院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张氏三人起诉的诉讼标的都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张氏三人与李氏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本案属于当事人双方都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即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解析:对于第二个问题,本案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为不可分之诉,张氏三人分别起诉,但三个诉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应合并审理。所以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