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城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张三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张三于 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张四、张五、张六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李家兄弟李一和李二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张家三兄弟与李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李家兄弟交付现款2万元。张,李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为李家一时凑不出2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两个月后交付。两个月时间到了,李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张氏兄弟多次催促李一,李一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张氏兄弟向李二索要房款,并说李二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张家兄弟向李二索款又未果。张四、张五、张六于是分别以李二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张氏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张六出差在外,李二便与张四、张五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李二支付1.8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张氏兄弟。调解书送达张六时,张六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2万元支付。
法院的做法还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有。人民法院应追加李一为共同被告。因为本案为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诉讼,李一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必须参加诉讼,如果其不参加诉讼,应当由法院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诉讼人。
解析:对于第三个问题,本案中李一与李二应为共同被告,二人必须参加诉讼,但是原告并没有起诉李一。根据《民诉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所以法院应当通知李一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