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公司委托甲前往异地的B公司购买大米,并给甲开具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一张,嘱其可酌情更改购买的数量和大米品种。甲与B公司商妥购买20吨大米并订立合同后,B公司才想到要求甲出具A公司的授权文件,恰好此时甲因将授权书塞于行李中未能找出,B公司遂向A公司催告,要求A公司于1个月内确认甲的身份。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由于担心粮价波动,B公司遂以较低价格将大米卖给他人,同时电报通知了A公司。3日后,A公司电告B公司其已给甲开具了介绍信,并责怪B公司过于谨慎。次日,甲找到那张空白介绍信,再次与B公司接洽,而此时B公司已无大米可卖,甲遂提出购买当时销售情况很好的土豆20吨。由于有了上次经验,又见到甲确有A公司盖章的介绍信,B公司遂立即与甲签订了合同并将货发往A公司。但货到A公司时,恰逢当地土豆价格大跌,A公司遂以甲未获购买土豆的授权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无奈,只好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土豆款,而A公司亦提起反诉,不但仍然拒绝付款,还要求B公司履行大米的买卖合同。
问:(1)A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2)B公司应否履行大米的买卖合同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问题。
(1)对于甲与B公司订立的土豆买卖合同,甲的空白介绍信以及A公司之前的表态等种种情势,使B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拥有A公司的授权。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无须本人的追认即对本人发生效力,本人即使否认也仍然要受合同的约束,因为正是由于本人的原因造成了存在代理权的表征,并且引起相对人的信赖。法律规定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由于该合同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故A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因此,A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2)本案中甲代理A公司与B公司订立合同。甲与B公司订立大米的买卖合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授权文书,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B公司有权催告作为被代理人的A公司予以追认。在此期限内,A公司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B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在A公司追认之前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B公司的行为已表明其已经撤销了该合同。故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履行此合同。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