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称其有一生产项目,欲与乙公司合作,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投入500万元,并负责项目的审批和市场调查,乙公司投入200万元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生产车间。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即向甲公司账户汇入200万元并花费20万元将乙公司的旧有厂房改造为适合项目生产的新厂房。后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所称的该项目早于1年前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下令停止,甲公司是想利用此项目骗取资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返还2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并赔偿20万元的改造厂房的费用。
问:法院对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缔约过失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故意利用根本不存在的生产项目,骗取乙公司投入资金并进行厂房改造,构成欺诈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相对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该赔偿责任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缔约过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损失,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是要使当事人恢复到如同合同未订立之前的状态。本案中,乙公司的损失包括20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和因相信合同有效而进行旧厂房改造花赞的20万元,这些损失是没有此次缔约就不会发生的损失,只有对此进行赔偿,才能使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合同未订立之前的状态。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200万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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