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答案

参考答案:(1)该条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先居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之前或者不适当履行时而请求对方履行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了债务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的条件为: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2)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4)须双方债务均已经届至清偿期。
(5)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其效力在于,当对方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的履行迟延,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如果对方履行了其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恢复自己的履行。

解析:[评析] 考查要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起构成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制度。这三大抗辩权制度都属于延期抗辩权,都是法定的权利。考生在复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条分析题时,对于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 67条)、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的法条分析题也应当掌握。回答法条分析题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回答出该法条反映的制度或者原理。(2)回答该制度或者原理的概念。 (3)回答该制度的意义或者作用。(4)简要说明该制度或者原理的构成要件或者特征。(5)回答该制度或者原理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等。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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