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工程项目业主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商分别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期紧张,在设计单位仅交付地下室的施工图时,业主要求承包商进场施工,同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对设计图纸质量把关的要求。
由于承包商不具备防水施工技术,故合同约定:地下防水工程可以分包。在承包商尚未确定防水分包单位的情况下,业主代表为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自行选择了一家专承防水施工业务的施工单位,承担防水工程施工任务(尚未签订正式合同),并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已确定分包单位进场时间,要求配合施工。 【问题】 (1) 你认为以上哪些做法不妥 (2) 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业主通知后应如何处理 |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不妥之处如下: ① 业主违背了承包合同的约定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中的“公正、独立、自主”和“责权一致”原则; ② 在未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确定了分包单位; ③ 业主事先未与承包单位充分协商,而是确定了分包单位以后才通知承包单位; ④ 在没有正式签订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业主就确定分包单位进场作业不妥; ⑤ 此外,业主违背了《监理规范》5.2.5中的应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的规定,以及《监理规范》1.0.3中关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间与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的规定。 2.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业主通知后,首先应及时与业主沟通,签发该分包意向无效的书面监理通知,尽可能采取措施阻止分包单位进场,避免问题进一步复杂。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业主意向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若资质审查合格,可与承包商协商,建议承包商与该合格的防水分包单位签订防水分包合同;若资质审查不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协商,建议由承包商另选合格的防水分包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业主备案。